2009年初,四川高院二审审结涂基松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涂基松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四川高院审理查明:涂基松于2004年至2005年,利用担任成都市青白江区副区长兼成都市青白江区支援铁路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支铁办)主任的便利,假借招商引资奖名义从支铁办套取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并将其中32万元据为己有。涂基松于1997年至2004年期间,先后利用其任青白江区交通局长、分管交通副区长、支铁办主任等职务之便,在工作中为杨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张某某、莫某某给予帮助与支持,并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感谢费共计36万元。涂基松利用其任支铁办主任的职务便利,于1998年11月个人决定将支铁办管理的铁路建设专项资金200万元给杨进模用于经营活动。
四川高院认为,被告人涂基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侵吞公款32万元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3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200万元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还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涂基松在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挪用的公款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案发后还主动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省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终审判决。
